8月起,山西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要将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报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汇总,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本省电煤价格和供应均保持稳定。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8月1日,山西省物价局在转发有关干预措施的同时,也做出新的规定。要求本省的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每月都要将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进行上报汇总,并由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介绍,继7月7日,本省出台对省内发电企业用煤保障供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6项措施后,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此次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干预的措施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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